(1)進一步提升安全合作水平,避免雙重監管。
(2)歐盟空運貨運代理公司進入美國政府空運貨運代理運輸采購市場范圍擴大,將歐盟空運貨運代理公
司擴展到可以進入美國與任意國家之間的美國政府空運貨運代理運輸采購市場。
(3)相互承認規制決定。相互承認關于空運貨運代理公司國籍認定,相互承認空運貨運代理公
司合格認定(包括健康的財務狀況和足夠的管理經驗)。即一方在接收到另一方
空運貨運代理公司授權的申請后,應承認申請授權空運貨運代理公司所在方當局對其國籍和合格認
定,除非一方當局在接受授權申請或者做出授權后有具體的理由對有關該空運貨運代理公
司是否滿足協議規定的指定條件表示關切,或者沒有滿足許可條件,但是應立即
通知對方當局,并通報關切的原因。發生此種情況,一方可以提出磋商要求。如
果磋商沒有解決問題,則應提交到聯合委員會。
(4)鼓勵綠色技術。雙方發布了一個關于環境保護的聯合聲明。強調通過如
下途徑減少空運貨運代理對環境的不利影響:鼓勵和加速發展及采用新的飛機技術、可持續的替代燃油;
與科學界合作更好地了解和定量分析空運貨運代理對環境的影響。
歐盟與瑞士聯邦于1999年6月21日在盧森堡訂立空運貨運代理運輸協定,并于
2002年6月1日生效。這是第一份歐盟代表成員國與第三國訂立的雙邊貨物運
輸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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