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上面對不同地區國際FBA空運協定的研究,可以發現這些國際FBA空運 協定具有如下的共性:
第一,減少對國際航空運輸的限制。正如前面對國際FBA空運的含義界定一 樣,減少對國際航空運輸的限制是其基本出發點,因而所有的國際FBA空運協定 都不同程度減少對國際航空運輸的限制。
第二,具體來說,所有的國際FBA空運協定都授予了不受限制的第5航權、 自由確定運力、自由定價、多家航空公司指定、自辦地面服務等合作 協議。
從差異來講,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歐盟的“開放航空區”協議、“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和大洋洲的 國際FBA空運協議授予了包括客貨運在內的第7航權。
第二,大洋洲的國際FBA空運還授予了國內航權,而歐盟的“開放航空區” 協議、歐盟一地中海協議部分授予了國內航權。
第三,歐盟的“開放航空區”協議、“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和大洋洲的 國際FBA空運協議已經突破多數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的限制。
第四,歐盟的“開放航空區”協議、“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歐盟一地中 海協議和大洋洲的國際FBA空運有專門的投資條款,允許相互投資對方航空公 司,不限制股權。歐盟的“開放航空區”協議甚至規定了對第三方投資本國航空 公司獲得指定的權利不應限制。
第五,“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和歐盟一地中海協議最終有涉及航空運輸的 政策趨同,即適用歐盟的相關政策。這一點表現出歐盟在國際航空運輸政策中將 政策輸出作為一個重要的選項。
第六,歐盟和加拿大以及大洋洲的國際FBA空運協定允許指定航空公司濕租 航空器。
第七,歐盟和加拿大的國際FBA空運協定允許特許經營和貼牌。 第八,歐盟和加拿大的國際FBA空運協定設立了專門機構管理協議,即聯合 委員會。 第九,“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和歐盟一地中海協議有保障條款。 第十,歐盟和加拿大以及大洋洲的國際FBA空運協定有統計信息的交換。 第十一,“歐洲共同航空區”協議和加拿大的國際FBA空運有消費者保護 條款。 通過上述的比較可以發現,美國國際FBA空運并不包括外國航空公司有美國 的國內航權,也沒有取消或者降低對外國資本擁有美國航空公司股權的限制。通 過取消對運營和指定航空公司數量的限制的自由化并不能為航空公司創造一個進 出或者飛越他國沒有限制的真正開放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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