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之初,國際航空運輸基本處于停頓。為了盡快恢復中國的國際航空運輸,加強與社會主義國家的聯系,經營期限為10年。中蘇民用航空股份公司不僅是新中國民航第一家中外合資的航空公司,而且其股份由雙方各占一半,但這并非意味著中蘇兩國放棄對航空公司多數所精校和要際控制權原則的放棄,而是作為社會主義友好國家之間的一種合作,幫助中國恢復國際航空運輸服務。新中國民航通過開放、引進的方式獲得快速發展的先例。
中蘇民用航空股份公司也僅僅存在了四年多的時間就被終止,被接收歸入政企合一的中國人民航空公司。在中蘇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終止的1954年12月30日,中蘇正式訂立雙邊航空運輸協定,這是新中國第一份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從協定內容來看比較簡化,僅有九條。主要涉及市場準人方面的內容包括:第一,航線表。這個協定規定的航線就是中蘇民用航空股份公司規定的三條航線,其中的第二條航線為經停烏蘭巴托。按照協定規定還需要獲得蒙古國的許可。
第二,航空公司指定方面。各方的民用航空當局被指定為營運協定航線的航空公司。第三,沒有對運力、運價、航空公司指定標準做出規定。對于運力和運價說明由雙方民航當局另行訂立協議解決。沒有對航空公司指定標準做出規定可能是雙方均為社會主義國家,一般不存在第三方控股和實際控制的航空運輸企業,特別是中國在中蘇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終止后,航空運輸企業就已經政企合一,不存在市場意義上的航空運輸企業,更不用說非中國公民擁有和實際控制的航空公司了。另外,還對設立辦事處、油料和備件互免稅費等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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